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

tikufree2019-12-17  25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考点】破产债权申报;破产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作抵押担保其100万元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权能否实现还受到一定限制,选项A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如果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故选项B和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债务的清偿责任,选项D错误。【陷阱】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不限于债权人,还包括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被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票据的付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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