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风华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成立,主营陶瓷购销业务,赵某为股东并任总经理,徐某任会计,李某任出纳。赵某为了少缴税款,与徐某面议,徐某提出采取隐瞒收入的方法逃税,赵某同意。
2014年4月,税务局稽查局在对风华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遂展开稽查。稽查的结果:2012年纳税年度,风华公司通过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增值税4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10%;2013年纳税年度以同样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0%;2014年纳税年度又以同样方法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6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额的25%。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4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2%。经查:风华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也未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经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风华公司补交税款94万元,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交纳罚款188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对风华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正确处理有(  )。

选项 A.按逃税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B.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C.按偷税94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D.移交公安机关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移交公安机关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反之,纳税人逃税数额虽达到起刑标准,但同时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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