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 其弟作为

shuhaiku2020-05-20  20

问题 298.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弟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弟担任监护人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选项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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