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工程建设工期定为1年,标底

shuhaiku2019-12-17  49

问题 某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公开招标工作,工程建设工期定为1年,标底300万元。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投标的有甲、乙、丙、丁、戊五家施工单位。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比标底高出100万,为了避免招标失败,甲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重新核查和制定新的标底,代理机构核查后发现标底漏项,修正了错误,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甲、乙、丙三家投标人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由于这些原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定标。为了早日开工,甲方更改了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结算的条件,指定了一家施工单位为中标人。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过程中的不恰当的地方。2.甲、乙、丙三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3.如果招标失败。甲方能否重新招标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

解析问题1: 招标过程的不当之处:(1)开标后,重新确定标底。(2)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定标工作。(3)更改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条款。(4)直接指定施工单位。问题2:甲、乙、丙三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是不正确的,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问题3:可以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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