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乙起诉县公安局的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 )。(2009年案例分析第7

Freeti2020-09-25  236

问题 对于乙起诉县公安局的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     )。(2009年案例分析第71题)
2009年3月某天半夜,家住县城中心区的居民甲,发现一伙窃贼正在撬砸住所对面的商店卷闸门。甲当即拨打110报警,值班民警接警后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说完即挂断电话。甲再次拨通110电话报警,又遭到拒绝。次日,被盗商店店主乙发现被盗走物品价值共5万余元。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曾对社会公开承诺,在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乙认为,如果出警及时,盗贼不会得逞。遂多次向县公安局索赔,未果,于是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

选项 A、不予受理,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予受理,因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方可诉讼C、受理此案,因为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D、不予受理,因为乙只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l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参照上述规定,本题中公安局的做法属于此一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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