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顺达饭庄”纠纷案
魏超、梁权和蜀香餐饮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香公司)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商定设立一家“顺达饭庄”。魏超以其房屋出资,作价2万元;梁权以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蜀香公司出资2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梁权和蜀香公司有餐厅经营管理的经验,因此约定梁权及蜀香公司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2007年9月27日,顺达饭庄与天天食品批发站签订食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天食品批发站供应顺达饭庄价值10万元的糕点、肉类、蔬菜等,顺达饭庄向天天食品批发站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的00883208号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予以承兑,顺达饭庄款到之日付款”的字样。天天食品批发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日日面粉厂,日日面粉厂刚好对月月粮油站有一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月月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道“不得转让”字样。月月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天天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瑕疵,顺达饭庄来函告知,00883208号汇票不能兑付。建设银行某分行认为自己是善意持有人,遂向背书人日日面粉厂行使追索权。
2008年6月,蜀香公司因为自身经营出现困难,在通知魏超、梁权后即将其在顺达饭庄的份额转让给张亭。 10月,顺达饭庄因资金短缺,合伙人一致同意吸收李冰、王楠入伙。李冰,17岁,高中生,以其受馈赠的2万元作为出资。王楠,个体工商户,出资2万元,为有限合伙人。10月末,李冰的父母要求顺达饭庄退回李冰的出资。 12月,王楠出车祸死亡,其妻王胜兰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亭表示不同意王胜兰成为合伙人。此时,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1)梁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顺达饭庄的名义为其妹的理发店提供担保,向不知情顾晓晓借款3万元;(2)魏超由于个人债务2万元无法清偿.债权人请求顺达饭庄承担该债务。
【问题】
1.梁权、蜀香公司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是否合法?
2.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承兑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如建设银行某分行在遭到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后,将该票据背书贴现给了农业银行某分行,那么该背书性质为何?法律后果怎样?
4.蜀香公司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合伙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如何?李冰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6.王楠的妻子王胜兰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为什么?
7.对于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事件,依法应如何处理?
8.如果顺达饭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哪些人清偿债务?
1.梁权、蜀香公司有资格作为顺达饭庄合伙人,但蜀香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梁权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中,蜀香公司作为合伙执行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
2.工商银行的承兑无效。因为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该背书为期后背书,是《票据法》所禁止的。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汇票责任。
4.有效。因为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仅须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
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待定,在李冰的监护人拒绝追认后,合同归于无效。李冰对顺达饭庄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6.王胜兰能够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因为王楠为有限合伙人,其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限合伙人资格,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7.(1)梁权与顾晓晓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可向梁权追偿。此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梁权除名。
(2)债权人无权请求顺达饭庄承担魏超的2万元债务。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管理和使用,魏超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若想魏超以合伙份额2万元清偿债务,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8.债权人可以请求魏超、梁权、蜀香公司、张亭、王胜兰承担还款责任,但他们各自的责任范围不同。魏超和梁权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蜀香公司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顺达饭庄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顺达饭庄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张亭以其出资额对其加入前和加入后的顺达饭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王胜兰作为有限合伙人王楠的继承人,以王楠对顺达饭庄认缴的出资额对王楠加入前和加入后顺达饭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