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中的材料补正,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shuhaiku2019-12-17  17

问题 关于行政法中的材料补正,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起诉状内容欠缺,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B.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C.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准予许可

答案B

解析(1)《行政诉讼法》要求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满足“一次性”的要求,是错误的,所以,A选项错误。 (2)《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要求一次性补正,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而非仅仅5日内告知,所以,C选项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而非准予许可。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固然有违法之处,要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倾斜于申请人,但法律优先保证的是公共利益,如果未经审核直接准予许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最终《行政许可法》在申请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作出了平衡,选择了“视为受理”的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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