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职称考试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 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 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
admin
2020-12-24
43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自认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自认的事实属于绝对免予证明的事实
B.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对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C.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就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D.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选项
答案
AC
解析
A、C 考点:自认 讲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据此,自认的事实允许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属于相对免予证明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承认与事实相符,即便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仍然构成有效的自认,仍然会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C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选项B、D的说法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LuQKKKQ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的原则包括( )A.财政原则B.适度原则C.效率原则D.赢利原则E.公平原则
农业、林业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要求之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及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 )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能源.A.农作物秸
某一种变量可否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A.相关性B.可控性C.可测性D.可得性E.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 )A.无偿资助方式B.贷款贴息方式C.银行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包括( )A.吸收公众存款B.提供保管箱服务C.从事银行卡业务D.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及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 )A.集中化B.合理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B.城市商业银行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C.城市
关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B.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C.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发
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分为( )A.金融监管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B.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C.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下列关于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B.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
随机试题
下列哪种传染源在菌痢流行过程中的意义相对更为重要 A.急性典型患者 B.中毒
下列关于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应用说明基本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应依照
团体旅捞}也称“集体综合旅游”。游客一般按旅游批发商制定的()等做出抉择后登记、
建筑的消防安全总目标一般包括( )等内容。
当测量区域的半径小于5公里时,可将地面视作水平面。()
不符合血培养标本采集原则的是
纤维素性血栓主要发生在 A.下肢深静脉 B.左心耳 C.微循环血管内 D
老师采取画小红花、插小红旗等方式鼓励学生的德育方法是( )。A.品德评价法B.榜样示范法C.陶冶教育法D.实际锻炼法
有关坏疽,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坏疽是一种坏死B.坏疽易见于肝C.坏疽分为干性、湿性和气性D.坏疽常发生在与外界相通的脏器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