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

Freeti2019-12-17  24

问题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应当回避的情形有()。Ⅰ.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Ⅱ.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Ⅲ.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Ⅳ.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40万元Ⅴ.本人、直系亲属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30万元的交易

选项 A、Ⅰ、Ⅱ、ⅢB、Ⅱ、Ⅲ、ⅣC、Ⅲ、Ⅳ、ⅤD、Ⅰ、Ⅱ、Ⅳ、Ⅴ

答案A

解析《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②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③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④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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