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

昕玥2019-12-17  19

问题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C

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题中,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故合伙人甲因车祸去世后,其唯一的继承人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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