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

admin2020-12-24  14

问题 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幅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
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到达。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幅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行完毕后,经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问:(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广告不完全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3)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属于新要约。因为郑某对原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5)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没有效力,因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具有效力。 (7)魏某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于11月29日下午成立。 (9)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合同存在欺诈情形,郑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合同。 (10)郑某应返还价款。由于合同无效,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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