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条规定的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2)法律规定区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有利于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3)本规定的含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不同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cYNKKKQ
随机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