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单位办公楼建筑面积24000m2,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为筏板式基础,地下2层,地上15层。基础埋深8.4m,地下水位-2.6m,现场地坪标...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背景:某单位办公楼建筑面积24000m2,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为筏板式基础,地下2层,地上15层。基础埋深8.4m,地下水位-2.6m,现场地坪标高-0.8m。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发现有部分软弱下卧层,施工单位于是针对此问题制定了处理方案并进行了处理。
事件二:软弱下卧层处理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坑进行了验槽。
事件三:基础工程正常施工,基础施工完毕后进行回填,填土施工前,施工单位按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处理。回填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亦按规定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问题:
1.本工程基坑工程中哪些分项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工程验槽的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应如何控制土方回填的质量?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理由:本工程基坑深度为“8.4m-0.8m+垫层厚度”,约7.8m,超过了5m。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2.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不妥之一:基坑直接开挖至设计标高。 理由:基坑采用机械开挖,挖至基底和边坡设计标高尺寸时,应预留200-300mm厚度的土方进行人工清槽、修坡,避免超挖、扰动基层的地层。 不妥之二:施工单位直接对软弱下卧层进行处理不妥。 理由: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一起确定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不妥。 理由:规范规定基坑验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槽,检查基槽尺寸、标高、地基土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是否相符,有无破坏原状土的结构或发生较大的扰动现象,并做好基坑验槽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4.土方回填质量控制要点: 1)回填材料的粒径、含水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积水,挖出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3)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经试验确定。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冬季填方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预留沉降量比常温时适当增加。土方中不得含冻土块及填土层受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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