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

昕玥2019-12-17  20

问题 罗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为了帮助其儿子开办饭店的生意,罗某挪用财政局公款2万元作为饭店的启动资金,2个月后饭店营利,罗某收回2万元启动资金并归还财政局。紧接着,罗某又挪用了一笔优抚款项6千元,用做个人使用。对于罗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罗某挪用款项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B:罗某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C:罗某挪用2万元作为饭店启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D:罗某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C

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很明显,其挪用2万元公款作为饭店资金的行为和挪用优抚款物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只有C项正确。这里要注意,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本题罗某的行为是将优抚款项挪作私用,没有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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