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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
昕玥
2019-12-17
35
问题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选项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答案
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选项 C 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 2017 年 7 月 3 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女在 2017 年 7 月 10 日身亡,此时一审程序终结,一审法院的判决尚未发生效力。选项 D 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题中,刘女死亡时,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张男作为刘女的配偶、李某作为刘女的母亲对刘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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