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tikufree2019-12-17  16

问题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试说明:(1)该条款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如何理解“其他危险方法”?  (3)李某因家庭内部纠纷与其夫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忍无可忍,在家中引燃大火,将张某烧成重伤,李某自己轻伤,家中重要财物几乎全部烧毁;火势又蔓延至其他楼层,最后该幢楼房共计十家(除李某自己家外)受灾,其中有三人受轻伤,经济损失十万余元。问:某放火焚烧自家的财物,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名吗?为什么?(4)在第(3)题的案件中,火灾后,张某准备报案,但是其家人认为;毕竟夫妻一场不如不要追究李某责任,受灾邻居的损失也可赔偿,总之低调了结此事,两人还是凑合过算了。最终此案果然私了.此事在当地影响甚大。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对此事也很清楚,但是他们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没必要瞎掺和;再说,张某和受害邻居均未报案,既然无人报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请用刑法规定和原理来分析公安机关的认识和本案私了的处理方式。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条款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状为简单罪状。(2)所谓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以外的,一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质相当的,一经实施,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方法,如散播病菌,在公共场所驾驶交通工具撞人,破坏矿井通风设备,非法架设电网,等等。所有这些危险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要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本条规定的放火罪。因为一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不是以放火焚烧的对象是否是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物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标准。只要放火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使是焚烧自己家的财物,也可能构成放火罪。李某的行为已经的确造成了重大危害,所以从客观方面上来说符合放火罪的特征。 再者,从主观方面看,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作为一个有理智的成年人,她当然也能预见到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重大危险,但她由手家庭内部纠纷一时冲动,而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分析看来,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4)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中前半句规定的是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后半句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任意出入于无罪,宽纵罪犯。因为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一种严重破坏,国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仅是着眼于维护每个案件中具体的受害者的利益,更着眼于整个社会利益和秩序的维护。所以本案中即便受害人均不愿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该公安机关的认识是错误的。从法的分类的角度来看,与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同,刑法是典型的公法。私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可以以自己的意思排斥国家法律的适用。但是,在公法领域,特别是刑法领域,当事人的意志不能高于法律的规定,对于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私了也只是了结了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对于罪与刑的确定,是绝对不能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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