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1999年1月11日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临时工聘用合同,并被安排在物流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分公司发放。2006年6月,物流公司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了张先生,但未办理任何手续。张先生在同年7月又继续在物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2月31日分公司口头传达了物流公司领导的指示,不准他再到分公司上班。张先生被迫离开了分公司。2009年1月,张先生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但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张先生只是分公司的临时工,并出具了公司全体人员的花名册及工资表,花名册和工资表中的确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请结合本案例,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阐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如何作出裁决。(18分)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争议,是因张先生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1)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签订了临时聘用一年的合同。
(2)张先生继续留在该物流公司工作到2006年6月,在该公司工作为时6年半,未同该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也在物流公司领取工资,但是该物流公司也未同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是错误的,不符合《劳动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3)张先生于2008年12月31日不再上班,他在该物流公司工作约8年时间。在此期间内该公司还没有同张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继续违反《劳动法》第10条规定。
(4)虽然物流公司提出张先生是临时工,在公司花名册中无此人,但是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5)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维护张先生的劳动权益,对张先生所提出的要求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