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0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18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2018年12月除B、C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不包含用于C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甲建筑公司承接的B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2)甲建筑公司承接的C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3)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
(4)甲建筑公司12月在其机构所在地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建筑公司应在B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0-110)÷(1+10%)×2%=8(万元)。 (2)甲建筑公司应在C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元)。 (3)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应纳税款=[550÷(1+10%)×10%-35]+[(206-51.5)÷(1+3%)×3%]=19.5(万元)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19.5-(8+4.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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