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到姐姐家玩,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9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张三的姐姐告诉张三,赵某不会游泳,叮嘱张三要照看好赵某。张三带赵某到达水...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张三到姐姐家玩,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9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张三的姐姐告诉张三,赵某不会游泳,叮嘱张三要照看好赵某。张三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张三开始不允许,经赵某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某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张三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张三一看,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后张三被抓获。张三归案后,又主动交代,2008年6月的某一天,当他翻晒自家草垛时,曾一铁叉戳在躲在麦草堆里睡觉的一流浪汉的胸部,当他发现流浪汉呻吟呼救后,立即放下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他为了逃避责任,从流浪汉身上拔下铁叉便走,后流浪汉被过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由于医护人员过失,未予以及时抢救,而失血过多身亡。在逃逸过程中,张三发现自家院墙边上有人影闪动,疑是邻居丁发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举起铁叉就朝那边刺去。后来张三才发现原来自己刺中的是一条狗。


问题:


1.对赵某的死亡,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2.对赵某死亡的结果,张三在主观方面具有何种罪过形式?


3.如果当天张三除了带赵某外,还带了自己的孩子张小某,赵某和张小某同时溺水,张三发现后下水救人,但由于水库太大,张三救上离岸近的张小某后,而由于赵某离岸较远,当张三再行施救时赵某已经沉入水底。请问张三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张三一叉刺中流浪汉的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三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5.对流浪汉死亡结果,张三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对于刺中狗的行为,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如果张三在逃逸过程中看到人影闪动,疑是曾与自己结仇的吴某,想到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吴某也杀了,就举起叉朝那边刺去,但是事后才发现,当天被刺死的并不是吴某,而是邻村与张三无冤无仇的何某,那么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8.如果张三曾经在郊外看见类似狗的东西,想杀来吃,没有做仔细的辨认,就一刀刺下去,那时才发现刺中的是人,并且由于刺中要害,导致受害者当场死亡。张三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对赵某的死亡,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论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张三有照顾被害人的义务,而张三没有履行。

2.对赵某死亡的结果,张三主观上持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态度。

3.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对于张三而言,由于其带孩子们去水库的先行行为,他具有保证他们生命安全的义务,此时救赵某与救张小某构成了义务冲突,张三合理地选择了救离岸近的张小某,对于赵某死亡的结果就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

4.张三无意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张三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符合“条件说”,且没有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5.对流浪汉的死亡,张三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对该结果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6.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三刺中狗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是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是对象不能的未遂。

7.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该行为中张三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属于认识对象的错误,但是由于是同类对象的错误,事实上仍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8.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在该行为中张三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属于非同类对象的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行为事实上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且在作出行为的当时没有经过仔细的辨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同于意外事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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