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职称考试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
admin
2020-12-24
37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选项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B.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自首成立条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zdTQKKKQ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义务中,不属于附随义务的是:()A.汽车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提供办理过户所需的必要文件B.保管人在被保管物品存在损坏危险时及时通知寄存人C.工程技术人员
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
甲公司主营纸巾,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以设备、待售的纸巾、已生产但未包装的纸巾和正在生产的纸巾半成品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
有关观念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李某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售给王某,但二人约定李某再继续占有该电脑5天,王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是李某向王某正式交付该电
下列有关我国《物权法》的理解,错误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概不发生效力C.不动
甲委托乙将自有海鲜运往市场出售,但是乙的车辆行至途中突然抛锚。此时甲的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防止海鲜在炎热的夏天变质而影响出售,乙委托恰巧经过的同村人丙代为将...
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D.许某超出
李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李,三人都是李道村村民。李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遂将丁某与小李带...
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
随机试题
某女孩,14岁,患白血病,目前使用化疗药甲氨蝶呤进行治疗。 当使用甲氨蝶呤剂量
某公司拟发行普通股筹资1000万元,筹资费率为5%,假设股利率固定为10%,所得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
自愿保险的投保人不可以自主决定()。
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A
能够改变潜在毛租金收入的唯一因素是租金水平的变化或可出租面积的变化,它代表物业实
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我国旅游业生产于20世纪50年代。()
下列腧穴治疗昏迷应选A.灵道B.通里C.少冲D.少海
根据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土地所有权B.农村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C.学校游泳馆产权D.荒地承包经营权 E.被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