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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
题库总管
2019-12-17
8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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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合资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项是应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内起诉。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甲公司对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C项错误。依据《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有权就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依法调取证据。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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