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

Freeti2020-05-20  24

问题 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选项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B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C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D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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