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真题)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

Freeti2019-12-17  18

问题 (2010年真题)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得知凶手是乙。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

选项 A.2008年12月31日B.2009年4月30日C.2009年5月10日D.2010年5月10日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中,甲人身受到伤害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自甲得知凶手是乙时起算,甲是2008年4月30日得知凶手的,诉讼时效自此时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本题中,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期间,即在2008年12月5日至12月14日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12月14日中止事由消失,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将中止的10天这段时间扣除,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得以顺延10日,即从原诉讼时效中止的最后时间2009年4月30日顺延至2009年5月10日。故正确答案是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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