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

书海库2019-12-17  24

问题 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 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 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有交给乙。 1年期满,甲不能还本付息,乙向法院起诉。在甲乙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双方不能约定的是()。A.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有B.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折价2万元抵债C.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拍卖款中优先受偿D.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选项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甲乙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规定,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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