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共用题干

选项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答案C

解析【考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详解】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B项正确,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D项正确。【陷阱】当我们讨论(法律)证成时,往往将(法律)证成定义为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因此,A项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惑,误以为这是(法律)证成的定义,而不能说是内部证成的含义。但是,当我们在区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时,也常常表述为,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的证成,即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即对前提的证成。因此,虽然法律证成与内部证成区别明显(两者属于种属关系),但两者具有内涵上的一致性,均是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因此,A项当选。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立法程序【详解】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本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规章以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项表述正确,我国行政法规的名称,按照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为“条例”、“规定”、“办法”。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D项错误,并非所有法律案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比如宪法的修改、基本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等须交全国人大审议、表决和通过。
【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详解】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综上,D项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程序【详解】A选项正确,《宪法》中有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的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同时,《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应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第31条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并非必须为之。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立法法》第2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修改以及法律解释公布主体的对比辨析和掌握。(1)《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2)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3)而对于法律的修改(包括了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三种形式),一般也是由国家主席进行公布。(4)法律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根据《立法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考点】国家机构的职权【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工和领导体制问题。A选项的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了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一般认为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不进行宪法解释。B选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选项是错误的。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而且“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含义是不一致的。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D选项也是正确的。《宪法》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考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详解】《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此,A项表述正确。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监督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注意此处正确的表述是“下一级”而不是“下级”,这意味着不能“隔级委托”,只能委托给下一级。C选项表述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D选项表述也是正确的。根据《监督法》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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