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

Loveyou2020-05-20  22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选项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这是一个保证合同关系,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此时,李红的签字系代表其个人,不是代表乙公司,乙公司是以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A项与此不符,因此错误。B项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C项错误,前文已有述及。D项,争议的焦点在于《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中的"法定代表人"究竟是指的签字时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包括签字后的任何法定代表人?合同的解释在文义解释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即上下文解释)进一步进行,纵观合同的上下文,如前所述,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是以其个人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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