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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书海库
2019-12-17
65
问题
(2017年)甲借款给乙,约定于2014年3月1日前还清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1日后,乙没有还款,甲也一直没有催乙还款。2017年4月1日,因乙一直未还款,甲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丙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必须先起诉乙,经强制执行未果后,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B.无论乙所负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丙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乙追偿C.丙有权主张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D.乙所负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丙仍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该笔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1)选项A: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选项BC: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3)选项D: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期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截至2017年4月1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丙的保证责任消灭,有权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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