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

书海库2019-12-17  22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考点】对股东的司法救济【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选项A错误。但应当遵守一定程序,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先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B正确。另外,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的名义,选项C错误。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因此,诉讼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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