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于甲、乙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20

天天题库2020-09-25  260

问题 如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于甲、乙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案例分析第72题)
2009年3月某天半夜,家住县城中心区的居民甲,发现一伙窃贼正在撬砸住所对面的商店卷闸门。甲当即拨打110报警,值班民警接警后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说完即挂断电话。甲再次拨通110电话报警,又遭到拒绝。次日,被盗商店店主乙发现被盗走物品价值共5万余元。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曾对社会公开承诺,在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乙认为,如果出警及时,盗贼不会得逞。遂多次向县公安局索赔,未果,于是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2009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

选项 A、甲是适格原告,因为甲最先发现案情并多次向110接警中心报警B、乙是适格原告,因为乙是县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的受害人C、甲和乙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因为他们都是当事人D、甲因为目击盗窃全过程并报警可以成为诉讼第1人

答案B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4条以及当事人相关理论,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具有以下3个条件:(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此外,《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参照上述规定,县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是乙,甲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非第三人,应属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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