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

恬恬2019-12-17  31

问题 某纳税人(非自然人)为北京西城区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厂房也在北京市西城区。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对该笔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假设纳税人其他业务6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元)

选项

答案

解析在北京西城区地税机关预缴税款=1000/1.05×5%=47.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76200    贷:银行存款           476200  按假设,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向北京市西城区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  应纳税额=1000/1.11×11%+70=169.10(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69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91000  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内,应纳税额合计为169.10万元。纳税人可凭在北京西城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的47.62万元,仍需缴纳121.48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img]/upload/tiku/84/8449881_1.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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