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

题库总管2019-12-17  18

问题 (2012年)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乙与名义股东甲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2)选项CD:名义股东甲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质押,只要受让方丁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该项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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