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

Loveyou2019-12-17  24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借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即甲公司的还款时间从2011年3月25日开始,也由这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2013年3月25日止。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甲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尽管乙银行的通知行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此时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原因不再发生中断的效果。由于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因此丁公司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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