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

恬恬2019-12-17  29

问题 共用题干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15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根据案例回答43~46题。

选项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A:一套三居室的房子B:两人的全部工资C:婚后购买的家具D:刘女士的名牌衣服及化妆品

答案C

解析A项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B项,由于双方存在财产协议,因此只能认定工资的约定部分为共有财产;D项属于刘女士一方专用的生活品,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意思自制原则,夫妻约定的内容仅要求合法,并不要求必须公平合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做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D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①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②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③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④经过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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