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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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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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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乙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即出卖电脑行使质权,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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