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租赁乙的房屋为经营之用,租金每年5万元,2010年3月1日签约时已经一次付清

书海库2019-12-17  16

问题 某甲租赁乙的房屋为经营之用,租金每年5万元,2010年3月1日签约时已经一次付清。当合同履行至5月1日时,房屋因漏水而无法使用。甲遂于同年5月4日搬出,同时要求乙归还部分租金,则:()

选项 A: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1年B: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C:该诉讼时效从5月1日开始计算D:该诉讼时效从5月4日开始计算

答案B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本题易混为本款规定,其实不然,因为此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题选B、C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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