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

Loveyou2019-12-17  27

问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 )。

选项 A.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布股行,发布后股分预计达到195 人B.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 人,但在1 个月内将至195 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 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国的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 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规定。根据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 人,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因此选项A 的情形可以豁免核准;(1)选项A: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 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2)选项B: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 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在选项B 中,在1 个月后股东人数减为199 人,无需申请核准;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如果股份公司在3 个月内将股东人数将至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因此选项C的情形可以豁免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选项D 中,由于超过了可准文件规定的12 个月有效期,因此继续发行的,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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