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分两期出资,第二期出资于2011年8月完成。下列符合规定的有(  )A.首期出资400万元 B.首期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分两期出资,第二期出资于2011年8月完成。下列符合规定的有(  )

选项 A.首期出资400万元
B.首期货币出资200万元,其余用非货币出资
C.2011年4月丙以所持A公司股份对外出资
D.2011年7月可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答案ABC

解析A,考点是关于首期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原公司法第26条、81条)。新修订的公司将首次出资比例的要求删除。B,考点是考查货币资金出资比例的问题。原公司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修订公司法将此款删除。B不符合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但符合最新规定。 C,考点系考查股权出资问题,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己被设立质权; (三)己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己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原“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和“已被依法冻结”的规定。 C选项不符合原规定,但符合现在最新规定。 D,《公司法》第第八十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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