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进口一批罐头,双方约定CIF大连,8月7日前装船,信用证付

恬恬2019-12-17  19

问题 中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进口一批罐头,双方约定CIF大连,8月7日前装船,信用证付款。后来,美国卖方没能在8月7日前装船,船长在接受了美国卖方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后来在议付过程中,议付行发现提单上的装船时间与其他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上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拒绝议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已经在表面上符合了信用证的约定B、银行拒绝议付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美国卖方提供的单据可以判断其违反了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时间C、美国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D、根据《汉堡规则》,本案中的保函无效

答案BCD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13条的规定,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除其表面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外,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就是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本案中由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之间不符,所以议付行可以拒绝议付,所以A错误,B正确。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装船,因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C项正确。至于保函的效力,根据《汉堡规则》,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倒签提单隐瞒了延迟交货的责任,是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保函无效,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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