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特殊设备采购安装分为国际和国内采购,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招标项目分为轧胚机和浸出、蒸发成套设备两个标包。标包1:轧胚机5台;标包2:浸出、蒸发成套设备2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分别有5个投标人递交了标包1的投标文件、3个投标人递交了标包2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显示,标包1的5个投标人A、B、C、D、E均为代理商,其中A、C、D代理的为甲生产商的产品,B、E代理的为乙生产商的产品。而标包2的3个投标人G、H、L中,G、H投标的产品为均为其自行生产,L代理的某生产厂商丙生产的产品,但投标文件登记表上表明,3个产品采用的蒸发设备部分均为国外某厂商丁生产。对于是否可以组织开标,招标人意见不统一。具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意见一:标包1和标包2都应开标,因为投标人均不少于三个。
意见二:标包1和标包2都不能开标,因为投标产品均少于三个,不满足《招标投标法》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的规定。
意见三:标包1可以开标,但标包2不能开标。因为标包1来了5个投标人,所投产品有两个,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标包2的3个投标人所投产品中,选择了同一种蒸发设备部分,不具有竞争性。
【问题】
意见一至意见三是否正确?为什么?给出一种正确的做法。
(1)意见一至意见三都不正确。
(2)理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本案例中,标包1中A、C、D三个投标人投标产品相同,B、E两个投标人投标产品相同,故在计算投标人数时,A、C、D算一个投标人,B、E算另一个投标人,仅两个投标人,不能组织开标。
标包2采购的是设备集成,虽然3个投标产品采用的蒸发设备部分均为国外某厂商丁生产的,但该蒸发设备部分只是各家投标集成产品的一部分,可算作三个投标人投标,这一标包应组织开标。
(3)正确做法:组织标包2的开标,不能组织标包1的开标,须将客梯标包的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宣布延期开标。延长的期限应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