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

昕玥2020-05-20  26

问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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