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39

问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玉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敖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选项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规定来看,即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法院不应该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理由驳回施工队的请求,选项A是错误,不当选。 法律之所以规定施工队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转包人和分包人通常会以各种借口拖欠施工队的工资,极大地损害了施工队工人的利益,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施工队的请求,维护了施工队工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真正贯彻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选项B正确。选项C中认为法院应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案件当事人是不正确的,因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是“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而不是“应该”追加,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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