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2009年真题)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000千余元。此损害应当(  )。

选项 A.由甲、丙共同承担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C.由甲全部承担
D.由乙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本题中,乙属于甲、乙、丙成立的合伙组织的“其他人员”,对于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含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之债),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可见,选B项。注意: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经营 1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本题考查的是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而不是对外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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