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融资租赁承租的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

admin2020-12-24  24

问题 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融资租赁承租的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18年1月20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公司账款50万元(201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公司账款180万元(2018年1月10日到期);经法院判决确认应付戊公司到期账款300万元、应付己公司到期账款120万元、应付庚公司到期账款80万元。2018年,甲公司有关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发现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A公司,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2月25日,甲公司应丙公司的要求提前偿还了应付丙公司的账款50万元。
(4)因甲公司未履行判决确认的债务,债权人戊公司、己公司和庚公司分别向作出判决的东城区、西城区、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
东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承办人员发现,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戊公司同意将案件移送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甲公司接到移送通知后表示不服,以案件的移送未经其同意为由向B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移送通知时恰好其采取冻结措施的甲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经己公司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延长了冻结期限。
2018年9月10日,B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A公司转让商业用房的行为和对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而丁公司则向B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行使代位权;庚公司则要求将其在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评估费参照破产费用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账上的有关资产是否均可界定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并说明理由。
(2)1月28日,丁公司发现甲公司将商业用房低价转让给A公司时,能否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B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西城区人民法院延长冻结期限的做法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能否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A公司转让商业用房的行为 并说
明理由。
(6)管理人能否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 并说明理
由。
(7)B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丁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并说明理由。
(8)庚公司在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评估费应否参照破产费用清偿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融资租赁承租的机器设备不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租赁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丁公司不得行使撤销权。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本题中,受让人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丁公司无权撤销。 (3)甲公司向B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有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在本题中,戊公司已经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并不需要债务人甲公司也同意。 (4)西城区人民法院延长冻结期限的做法合法。根据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5)管理人可以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A公司转让商业用房的行为。根据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商业用房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而在破产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即便受让人A公司不知情亦可行使管理人的撤销权。 (6)管理人不能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因为,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账款到期时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甲公司提前清偿时间亦不处于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7)B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丁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的就债务人财产个别清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庚公司在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评估费应当参照破产费用清偿。根据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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