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真题)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2005年真题)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选项 A.34 000元
B.30 000元
C.19 000元
D.15 000元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 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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