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仅一个标段),要求投标人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其中:甲公司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乙公司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一级;丙公司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丁公司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二级。四家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协议约定:①以甲公司为牵头人进行投标;②甲、丙公司负责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乙、丁公司负责土石方工程施工。
问题: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怎样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中标,四方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何种责任?
(2)法律对联合体有何规定?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资质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并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如果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联合体中标,四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规定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我国法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是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本案例依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二级联合后,该联合体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为二级;承担土石方专业承包一级和二级联合后,该联合体的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等级为二级。因此,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土石方专业承包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