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

书海库2019-12-17  32

问题 收购人2016年5月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以下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有()。Ⅰ.甲公司系外国投资者,甲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000万美元,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Ⅱ.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Ⅲ.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Ⅳ.赵某2015年4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处1年刑罚,2016年4月执行期满Ⅴ.丁公司2014年12月一笔一亿银行长期借款无法归还,持续至2016年3月方将本息归还完毕

选项 A、Ⅰ、Ⅲ、Ⅳ、ⅤB、Ⅱ、Ⅲ、ⅣC、Ⅱ、Ⅳ、D、Ⅱ

答案D

解析《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之一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Ⅰ项,外国投资者甲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8亿美元,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Ⅱ项,乙公司2013年8月存在重要违法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收购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Ⅲ项,张某担任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公司2013年1月曾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至2016年5月,已满3年,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以及《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禁为收购人的情形。Ⅳ项,赵某所犯肇事逃逸不属于《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犯罪,故不属于上述禁止情形。Ⅴ项,丁公司2014年12月所负债务已于2016年3月清偿,故不属于“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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