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 8 月 1 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 90 平方米,价款

Loveyou2019-12-17  13

问题 陈某在 8 月 1 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 90 平方米,价款 260 万元,合同订立 7 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 3 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 月 3 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选项 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本题中,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变更,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复属于“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本题中,8 月 3 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已经失效;(3)选项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陈某未表示反对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合同不成立。(P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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