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关规定。(14分)
答:(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住址。(2分)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应在填表7日内做出决定。(2分)
(3)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立案的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2分)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送达申诉人。(2分)
(5)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
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认为成立的,应在7日内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2分)
(6)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1分)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要求和理由;(1分)
③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1分)
④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