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

书海库2019-12-17  14

问题 <P>(本题20分)</P><P>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P><P>有关规定:</P><P>《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P><P>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P><P>问题:</P><P>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P><P>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P><P>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P><P>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P><P>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P>

选项

答案

解析<P>(本题20分)</P><P>1.当事人直接起诉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该案由A省乙县人民法院管辖。若经过复议,则(1)若复议机关维持没收决定的,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2)若复议机关改变没收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P><P>2.若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该一并受理,分别立案。对该请求可以单独审理。</P><P>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P><P>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属于“非法财物”。因为“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本案中,高某对松香的占有并非是“非法占有”,也就不可能是“非法财物”。</P><P>5.(1)法院审理本案时候,应当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P><P>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森林法》是法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法院审理本案时必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原则上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必须应该作为依据予以适用。但是,因为《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抵触,固应不予适用。同时《林业产品目录》是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引用。(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不符合该要求。</P><P>【考点】</P><P>1.行政诉讼管辖</P><P>2.行政赔偿</P><P>3.行政审判依据</P><P>4.非法财物的认定</P><P>5.(1)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P><P>(2)行政处罚规定权</P><P>【详解】</P><P>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若高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以乙县林业局所在地的乙县人民法院管辖。</P><P>若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有二,既乙县人民政府和乙县林业局的上级林业局;复议结果也有两种,一种是维持原没收决定,另一种是改变原没收决定。(1)若复议决定维持原没收决定。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17条、25条第2款规定,原告应该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若高某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没收决定,则由乙县的县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复议机关改变乙县林业局的没收决定,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是由县政府复议改变了处罚决定,则乙县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由县林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而改变了没收决定,则由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P>2.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据此,高某在起诉的时候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同时,对该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进行单独审理。</P><P>3.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林业产品目录》可以适用于本案,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P><P>4.所谓“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本案中,虽然没有得到运输许可,但高某对自己加工、运输的松香拥有所有权,并非是“非法占有”,也就不是“非法财物”。</P><P>5.(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应当依据《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林业产品目录》。所谓“参照”,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有“参照规章”和“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分。“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P><P>(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 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中,《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其中规定了没收、罚款两种以上行政处罚。而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只规定了没收这样一项行政处罚。据此,该《林业行政处罚条例》限缩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处罚种类,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这里必须要搞清楚的一点是,下位法限缩了上位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与上位相抵触?答案是肯定的,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属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的一种情形。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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