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上海,在天津和深圳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4年8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6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20万元、160万元、600万元;深圳分公司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500万元、320万元和18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4年9 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总公司在上海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选项 A. 125
B. 150
C. 250
D. 32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公司在上海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50 % = 650 50 % = 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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